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二条 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