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条 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
(二)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
(三)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
(四)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
(六)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