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八条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
(三)按照规定设置垃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的垃圾、粪便、污水应当及时清运,进入垃圾、污水处理系统;
(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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