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