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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