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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