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