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