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四条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