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