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