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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