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条 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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