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