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一条 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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