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三条 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未及时清掏或因清掏、维护不当,造成粪便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疏通。清掏疏通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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