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统一登记,建卡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