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