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