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建制镇、风景名胜区和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