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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