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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