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