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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