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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