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