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