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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