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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