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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