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