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