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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