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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