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九条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