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七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七十条 工业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宾(旅)馆以及大中型餐厅、商场、集贸市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厕所、密闭式垃圾收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
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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