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