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可以委托有环境卫生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和设施维护进行监测,保障其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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