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