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