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