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