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七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七条 从事旅店业、房屋出租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住宿登记管理制度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铁路、交通、航运、民航等企业,应加强对车站、港口、机场和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发现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