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六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六条 劳动、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监督劳务交流活动,防止发生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劳务输出的单位,必须向外出务工的妇女如实介绍有关情况,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组织劳务输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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