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拐卖妇女、儿童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惩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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