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一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业和旅店业、房屋出租业的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又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个体业主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