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三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