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四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所付的费用和妇女、儿童在被拐卖期间的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追回并及时退还所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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