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六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六条 对被解救的妇女、儿童,其配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接收,并履行法定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