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八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案件或者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工作中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